机动车辆类(汽车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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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类(汽车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02C—023:2002/A1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消防车产品 2004-05-01发布 2004-08-01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目 录 1.适用范围……………………………………………………………5 2. 术语…………………………………………………………………5 3. 认证模式……………………………………………………………5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5 4.1 认证申请 ………………………………………………………5 4.2 型式检验………………………………………………………5 4.3 初始工厂审查…………………………………………6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7 4.5 获证后监督……………………………………………………8 5. 认证证书……………………………………………………………9 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9 5.2 认证的变更 ……………………………………………………9 5.3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10 6.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10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0 6.2 标志加施 ………………………………………………………10 7. 认证收费……………………………………………………………10 附件1 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11 附件2 消防车送样清单…………………………………………… … 15 附件3 (一)消防车整车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7 (二)消防车主要总成件、附件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23 附件4 消防车产品认证须具备的生产和检测设备清单…………………25 附件5 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28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各类消防车。 2.术语 车辆的定义见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17350一1998 《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 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一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消防车的分类见GA114《消防车 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3.认证模式 型式检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4.1.1.1 不同生产厂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2 不是同一类型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不同类型车辆是指GA114- 1995《消防车型号编制方法》中规定的不同结构特征的消防车)。 4.1.1.3 专用装置主要结构及总成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如罐体结构,消防泵、消防炮 参数等有两处及以上不同时)。 4.1.1.4 举高类消防车每一个型号为一单元。 4.1.1.5 底盘的承载能力相差大于20%或发动机功率相差大于30%的消防车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6 泵的布置方式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如中置泵和后置泵)。 4.1.2 申请资料 认证申请所需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检验 4.2.1 送样原则 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检验。若新申请产品所采用的零 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 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 4.2.2 送样 4.2.2.1 型式检验的样品由委托人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 4.2.2.2 送样清单见附件2。 4.2.2.3 特殊情况由委托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并经批准后可到生产厂进行现场检测。 4.2.2.4 型式检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检验后,样品应退还委托人或按委托人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4.2.3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3。 4.2.4 消防车采用的底盘必须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对获得认证后,改装时没有 变化的项目,消防车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对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承认的 自愿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 ,消防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 4.2.5 消防车检测项目的划分 消防车检测项目分为消防车整车检验项目和主要总成件、附件检验项目两类。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 审查内容 4.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按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5)进 行。对于已经取得专用车产品CCC认证的企业,在做消防车产品初始工厂检查时,适当简 化,免除重复审查内容。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1)认证产品的标识; 2)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 3)对认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4.3.1.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 证产品。 4.3.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时间 型式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 每个工厂为6-8人日。对于已经取得专用车产品CCC认证的企业,在做消防车产品初始工 厂检查时,适当减少人日数,免除重复审查内容。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型式检验结果的评价由检测机构做出;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结果由工厂审查组做出 ;认证批准由认证机构做出。 4.4.1 型式检验结果的评价 当所有的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为型式检验结果合格。若有个 别检测项目不合格,但易于改进的,可允许重新送样进行检测,重新检测时再出现任何 一项不合格,即认为型式检验结果不合格。 4.4.2 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 4.4.2.1 如果整个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审查结论为合格; 4.4.2.2 如果发现的不符合项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无明显影响,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安全标准 时,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及纠正措施,并报审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审 查结论为合格; 4.4.2.3 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则 可终止审查,委托人整改并自查符合要求后重新申请认证。 4.4.3 认证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检验、工厂审查进行综合评价,型式检验和工厂审查均符合要求, 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 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4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 式检验时间、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检验时间为30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4.5 认证后监督 4.5.1 认证监督检查频次 4.5.1.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第13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安全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安全质量方面的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厂责 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 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4.5.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从获证起的4年内,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范围应覆盖4.3.1.1的全部内容。每个工 厂的复查时间通常为2-4个人日。 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4.3的规定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全面审查。 4.5.2.2 产品一致性复查 从获证起,按本规则4.3.1.2条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并抽样检测。如果出现4.5.1 .2条中所列情况之一时,应增加相应的型式检验项目。 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果存在严重不符合项,应 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并立即进行整改。其他不符合项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 行整改,逾期或整改仍不符合将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整改仍不符合则撤销认证证书 并停止使用标志,同时对外公布。 5.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 认证的变更 5.2.1 获证产品的变更 若获证产品需对其结构、零部件或系统等进行变更,须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向认证 机构提交变更的资料。 5.2.2变更的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委托人提交的变更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项目的有效性 。针对差异做资料审查/补充检测/工厂审查(必要时),对符合要求的变更给予批准或 换发认证证书。 3.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当消防车辆存在重大设计缺陷或安全隐患,并经查实确为制造者责任时,认证机构 视具体情况和性质可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 6.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 |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 标志加施 获得认证证书的消防车,应在消防车前风窗玻璃内侧的右上方(按汽车前进方向) 加贴规定的认证标志,认证标志的规格为5号,即尺寸Φ60mm。并应在产品的标牌上模压 认证标志。 举高类消防车除按上款加贴及模压认证标志外,还应在臂架的明显部位上印刷或拓 刷规定的认证标志。 7.认证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 1.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说明 1.1 消防车一般结构特征 1.1.1 外观照片和外廓尺寸简图(两个都要); 1.1.2 车辆类别; 1.1.3 驾驶室型式; 1.1.4 车轴数和布置及驱动方式; 1.1.5 轮胎规格; 1.1.6 发动机型式及布置; 1.1.7 臂架型式(仅对举高类消防车); 1.1.8 控制方式(全液压或电液控制)(仅对举高类消防车); 1.1.9 支腿型式; 1.1.10 调平型式(支腿和工作斗)(仅对举高类消防车); 1.1.11 安全报警系统; 1.1.12 上、下互锁系统; 1.1.13 逃生救援装备; 1.1.14 消防泵型式; 1.1.15 强制冷却保护方式; 1.1.16 功率输出装置型式; 1.1.17 消防泵驱动型式; 1.1.18 消防泵布置型式(中置或后置); 1.1.19 消防炮型式; 1.1.20 泡沫液-水混合方式; 1.1.21 泡沫泵型式; 1.1.22 空压机型式; 1.1.23 比例混合器型式; 1.1.24 自保系统型式; 1.1.25 器材箱型式; 1.1.26 器材数量; 1.1.27 干粉炮型式; 1.1.28 干粉罐布置型式; 1.1.29 驱动气体种类; 1.1.30 随车吊型式; 1.1.31 照明灯具布置型式; 1.1.32 发电机布置方式; 1.1.33 通讯系统的相关参数; 1.1.34 图象传输系统相关参数; 1.1.35 定位系统相关参数; 1.1.36 防生化救灾系统相关参数; 1.1.37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救灾系统相关参数; 1.2 尺寸及质量 1.2.1 车辆长、宽、高、轴距、轮距、前悬、后悬。 1.2.2 举升高度; 1.2.3 工作幅度; 1.2.4 支腿展开宽度; 1.2.5 器材厢尺寸; 1.2.6 罐体尺寸; 1.2.7 空载、满载状态下整车及各轴质量; 1.2.8 罐容积; 1.3 发动机 1.3.1 制造厂名; 1.3.2 型号; 1.3.3 型式(强制点火式、压燃式等); 1.3.4 汽缸数、缸径、行程及排量; 1.3.5 额定功率及相应转速; 1.3.6 最大扭矩及相应转速; 1.3.7 燃油型号; 1.4 传动装置 1.4.1 传动型式; 1.4.2 离合器的型式; 1.4.3 变速器型式、操纵方式、各档速比; 1.4.4 驱动桥型式及速比; 1.4.5 最高车速; 1.5 悬架结构及型式 1.6 转向机构 1.6.1 转向机构型式及助力方式; 1.6.2 最小转弯直径; 1.7 制动系统 1.7.1 行车制动系型式及结构; 1.7.2 驻车制动系型式及结构; 1.7.3 应急制动系型式及结构; 4. 辅助制动系型式及结构; 1.8 车身结构 1.8.1 车门数量及开启方向; 1.8.2 器材厢数量; 1.8.3 器材厢门型式; 1.8.4 乘员室型式(与驾驶室一体或独立); 1.8.5 进、出水管路布置; 1.8.6 灭火剂输送系统布置; 1.8.7 器材的布置和固定型式; 1.8.8 副车架型式; 1.9 照明及信号装置 1.9.1 灯具的安装(汽车外形简图,并标出所有灯具在车上的安装位置,灯光颜色,数量); 2. 反射器配置; 1.10 电气系统图; 1.11 管路图; 1.12 重要结构件应力计算; 1.13 发动机与泵的匹配计算; 1.14 制造厂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特殊说明; 2 产品认证检测项目所执行的技术标准 3 必要的认证检测项目的检验报告 4 生产企业概况: 4.1 生产情况(所申请的产品年生产能力及生产历史) 4.2 关键外购件登记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进厂检验项目)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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